禁毒大队长走私毒品获刑 当庭上诉 辩护称无主观故意
2025-10-14 HaiPress
10月14日上午,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“沈阳禁毒大队长刘威涉嫌走私毒品罪”一案作出宣判。法院判决刘威走私毒品罪名成立,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刘威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并决定上诉。
刘威原为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警察大队副大队长,主持工作。根据一审判决书,2023年6月,刘威在未向上级领导汇报的情况下,违规使用特情人员,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联系到一名泰国贩卖大麻的人员,让对方将样品邮寄至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所在地。同年12月18日,两名辅警按刘威指示取包裹时被控制,查获160.25克大麻叶。几天后,刘威主动交代,公安机关又从另一包裹中查获1352.09克大麻叶。经鉴定,这些大麻叶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。
刘威的辩护人认为,刘威作为禁毒大队副大队长,负有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定职责。其行为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进行的,不应认定为犯罪。对于刘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,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,建立特情人员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进行规范管理,本案中并无阻却刘威依照法定程序建立特情的事由,相关证据也不能证明刘威是出于工作目的走私毒品。
辩护人郭鹏表示,刑事裁判应排除合理怀疑,本案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威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。一审判决通过间接事实推论刘威不是出于禁毒工作的目的,进而认定其走私毒品犯罪指控成立,这种推论逻辑不符合刑事裁判的证据规则。刘威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坚称自己无罪,强调其作为禁毒大队负责人,发展特情人员开展控制下交付侦查工作,绝无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,也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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